进化论:强调法律的进步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认为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与参与,是法律发展的真正动力
建构论,更重视通过人为的理性建构实现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进步,特别赞 赏在法律制度的变革中政府的主导作用。
本土化论:强调一国的法律演进或者发展应当立足于本国既有的法律文化遗 产和本土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发现和培育法律进步的基因。
国际化论:认为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领域的许多方面都明显 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
为了适应多元一体化的大趋势,满足经济改革和科 技进步的急需,任何国家都必须借助于其他国家健全的法制和丰富的法治经 验,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本国法制落后的状况,完成各种社会体制的法制化和 社会生活法治化的进程。
内源型:
内源型的法律演进的特点在于,法律演进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于国 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
外发型:
外发型的法律演进的特点在于,法律演进的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 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