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须全额赔偿)
(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审单时要求实质审查。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5)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持有人与提货人的协议未履行仍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8)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