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正义,却是大多情形下达致实体正义的途径,结果不只由过程生成、实现,还由过程证成。
(2)在实现实体正义所依据的客观真实无法直接有效获得、结果难以判别的情形下,程序正义的形式理性、功能自治、过程指向及其确定性、恒常性和可触及性,使其成为最可接近、坚守、触摸及易于达成共识的正义。
(3)程序正义在建立和维护法的确定性、安定性并经此为人们提供确切稳定的理性预期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和意义,而提供确切稳定的理性预期是法治区别于其他治理方式的基本标志,也是对人作为理性主体拥有尊严和自主地位的最基本承认和尊重。可见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不只体现为平等参与、信息对等、理性沟通、程序中立,更体现在其提供最基本的理性预期上面。
(4)法治根本上是对合法性、正当性的追问,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今社会,选择成为生活主题而诉诸超验的终授性价值标准几无可能,而诉诸多元参与、平等对话、理性交涉和反思机制的程序正义“就一跃而成为价值的原点”,其作为获得初期共识的前提条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及政治和共选择合法性、正当性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