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对术语概念采取法律方法进行解释和推理。
2.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人总是以程序为优先,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排斥权力的任意性,从而促进理性选择,形成公正、客观、稳妥的结论。
3.以权利为中心进行思考。法律施行时,总是以权利和权利保障为主桌,以法定的权利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因此民事或行政市判均以请求权作为思维的逻辑起点。
4.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对待法律与事实的态度,只承认既定的规则和过去的事实。判例法国家逆循先例原则被视为尊重传统、传承经验的好的方式。
5.注重缜密的逻辑,道慎地对待情感因素。法律人强调推理的逻辑性,使当事者和全社会看到这个结论是出自理性的,即具有了说服力。虽然法律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
6.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真”。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的,即法律上的真实和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和真相,它们之间可能存在较大距离。
7.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例如,法官的判决总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来适用于一切情况",司法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同题作出“一刀切”的决定,所以法律职业思维的结论总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