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因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对在承保范围内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