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除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和一般范畴外,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的主要类型
由于列举式容易导致实践操作时简单地照方抓药,使执法者习惯于仅按列明的种类认定内幕信息范围,不利于实践中处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
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证券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影响因素多种多样,任何即使最成熟的国家司法考试也不可能将所有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作出无遗漏的列举,而至多作出类型化规定;某些具有内幕信息性质的信息,究竟应归类于何种列明的类型,实践中也会存有异议;
我国现行国家司法考试采取规定方法,实际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
它既可以防止单纯列举式的遗漏,也可以防止单纯概括式带来的理解偏差,是一种比较可行的规定方法。法规列明的内幕信息,是实践中常见或重要的内幕信息,绝不等于内幕信息的全部内容
至于实践中仅按列明种类确认内幕信息并因此缩小内幕信息实际范围的做法,属于执法差误,不能将执法问题等同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
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相比,《证券法》未将以下内幕信息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即
(1)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