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经营范围。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问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