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税法》课程学习的基础,在历年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
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分配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因而税收是税法的主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纳税人设立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地址迁移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②《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①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调整的范围不同,属于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区分违法与犯罪
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对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
②在广度和深度上,税法几乎参与和调节社会再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是一般行政法不能比的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包括税法
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纳税得以程序化;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②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
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②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等级限制)
不具备溯及力,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罚则、附则等项目。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
①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
①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税负不易转嫁,只能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其纳税人往往与负税人为同一个,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
纳税人可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方式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其纳税人与负税人往往不是完全的同一个人,如消费税、关税等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