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曾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固然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但就其总的要求看来,并非唯动机论,而是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首先依据事实,还要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然而,《盐铁论。刑德》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即完全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心”、“志”定罪。这是对“春秋决狱”的误解。这一论断显然与董仲舒的原意不符。“
“春秋决狱”历久不衰,正由于此,事物大抵有两重性。一项制度、举措,总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后也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流弊,至于因强调行为人动机而流为法官不顾事实,主观擅断,则非“春秋决狱”的初衷和原旨,而《盐铁论》的论解,却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