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瑕疵股权出资情形下股权转让,转让人即使将自己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仍应承担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仍然接受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即恶意受让人应承担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人追偿。)
3.对股权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已经尽到了作为受让人合理注意义务的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3.对股权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已经尽到了作为受让人合理注意义务的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4.在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严格限定于公司解散与破产两种情形,其他情况下一般不能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如果债权人认为存在相对方公司不断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的可能,债权人可以公司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为由,提起撤销之诉。
5.凡是没有合法理由,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都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可以经过其他股东同意通过向公司借款,签订借款合同从公司转出出资)股东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仅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人协助抽逃出资,依据《侵权责任法》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