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当目的”仅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抗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特点,且股东查阅内容不包括会计账簿,故无法引用 “不正当目的”进行抗辩。
(2)“不正当目的”作为知情权的抗辩仅针对“会计账簿”。若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可能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无法引用“不正当目的”进行抗辩。
(3)“不正当目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排除,从而不视为存在不正当目的,例如,可以章程形式规定存在竞业情形的股东仍拥有知情权。
(4)公司不能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了向正在与公司进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为理由,而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理由:法律保护公司的正当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查询范围不仅包括财务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