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受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