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①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②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③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成长地担任特定公职。只适用于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和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3.执行回避: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利害关系的事务执行。
4.离职回避: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在一定年限内(领导:3年内;其他:2年内),不得:①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②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