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等。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性质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的分类。一般法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等有效。
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的分类。实体法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等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