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也称“1789年宪法”,是一部确立了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制度的法律。
签署《美国印第安交流法》(Indian Intercourse Acts),规定内布拉斯加州的大平原区(Great Plains)为印地安人的土地,1790年生效。
签署《暂时住所法》(Residence Act of 1790),将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作为联邦政府暂时的首都。
签署《银行法》(Bank Act of 1791),颁发许可证给北美银行,使之成为了第一家近代的私营商业银行。
签署《1792年铸币法》(Coinage Act of 1792),规定了美国的硬币铸币标准。
签署《逃亡奴隶法》(Fugitive Slave Act of 1793),调解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两州间为了一件绑架案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签署《海军法》(Naval Act of 1794),创立了美国海军。
签署《1796年土地法令》,这是在自己任期的最后时刻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