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人事争议处理办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的人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回避申请人,可以是人事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对回避申请的审批,应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并填写审批意见,以供存档备案。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人仲案字[ ]第__号”。
五、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通知方式,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以仲裁决定书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