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生,武冈市人,住XX市湾头桥镇大垅村3组3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1552608XXXX。
被申请人:钟XX,男,汉族,1963年X月14日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XXXXX元(贰万肆仟三百六十五元整)。
事实与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结算单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