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承包土地一块,四至界线分别为: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共计 亩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甲方在居民点的房屋和自留地)。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费前,土地承包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所有围绕土地承包权发生的变更均使用甲方姓名,乙方隐瞒甲方擅自使用自己姓名作变更均视为违约,但甲方不得再将此宗土地质押或转卖于他人;当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将承包合同过户给乙方,过户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四)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土地生产经营由乙方进行,所有围绕此宗土地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得也有乙方所有,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签署之日之前围绕土地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付清。
(五)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以及甲方与 承包合同之条款。
(六)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优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转让土地面积领取集体的其它补偿、补贴。
(七)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
(八)在乙方付清转让费进行过户手续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甲方垫付的上缴预收款 元(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