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 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立遗嘱人×××,男,××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