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和文化遗产纠纷通常是跨国界或跨地区的,在进行司法诉讼解决之时,必然面临着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艺术和文化遗产纠纷通常涉及不同的国家法域,例如某一文化作品未经许可地在四个不同法域被复制和出版,就可能涉及在四个不同国家进行诉讼的问题。如果在四个国家进行诉讼,将导致成本高昂、时间拖延的现实问题,也可能存在着国家偏见、法律冲突、利益矛盾、各国在艺术和文化遗产纠纷领域的立法不协调的潜在问题。这常常导致复杂的诉前程序,并且使得案件审理工作迟迟无法真正开展。
相比而言,中立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多国的多方当事人来说,更为公正和效率。他们可以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适用某一仲裁规则进行争端的解决。仲裁可以提供一个中立而单一的平台,使当事人在其中解决他们的争端。这对于国际间艺术和文化遗产纠纷特别有利,可以避免多法域的法律冲突和跨法域进行诉讼的麻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制下设计程序步骤、选择适用的法律、语言、调解或仲裁地点、选择调解员或仲裁员的国籍,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跨国、跨法域所带来的复杂问题。
由于艺术和文化遗产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历史和文化问题,要求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修养和理论基础,能够透彻了解艺术和文化领域的最新发展,因此法官可能并不总是具有这些知识,有可能仅仅限于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审理案件。从这一点上看,选择仲裁机构并选择对文化和艺术领域有更深入了解的仲裁员进行仲裁,更能从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双重视角作出较为合理的审查和判断。
诉讼的结果,通常是进行金钱赔偿,但这对于艺术和文化遗产纠纷来说并不总是合适的,当事人有时可能并不着意于金钱赔偿,而可能会寻求其他非法律性质上的利益。因此,仲裁和调解机制,可以保障当事人针对非法律性质的利益相互交换意见,从而寻求针对非法律性质的利益的解决办法。在仲裁程序中,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平台,一些敏感的非法律性质的问题也会被加以考虑。仲裁也可以采取各种非金钱赔偿的方法,这对于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也有益处。
此外,诉讼的结果或胜或输,这可能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双方非法律性质的利益和问题的解决。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员进行衡平仲裁,使用ex aequo et bono或as amiable compositeur 机制,从而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以长期维护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