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企业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3.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之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下表规定核计。
4.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按1天计。
(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8.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9.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0.顾问人员、试用人员、临时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11.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2.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从复职之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