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出现了《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七、第七十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新破产法》第七十一条)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务。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新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新破产法》第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新破产法》第八十二、第八十四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新破产法》第87条处理。(《新破产法》第86、第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新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新破产法》第八十六、第八十八、第九十二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入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新破产法》第89~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新破产法》第93条)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