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结案细则,以使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2.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3.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
4.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抄件。
5.结案时要写出结案报告(办案体会),经主任审批以后交内勤保管并由财务人员计算必须的报酬。
6.案卷装订一律用线绳,卷面为十六开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
7.装订时必须加卷皮、卷底,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收、结日期。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为准。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面起。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码,将全卷面数在目录上注明。
8.档案要集中到所办公室由专人统一管理,各部和律师个人不得保存。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9.为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编号和制定必要的索引卡。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微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