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设立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5)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制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应注明来源。若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律师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