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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供修改规章时参考,并将是否采纳的意见告知法律室。
附:
产品质量管理规章是企业的基本规章制度,涉及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重在制度建设。不仅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也要有保证这些制度的顺利执行的手段。因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产品质量管理规章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产品质量管理,针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要求,检验、监督、检查的方式也不同。就一般而言,主要有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标准、质量跟踪、过程控制等。因此,产品质量管理规章属于技术性规章,必须结合本企业产品的特点来考虑规章制度内容,同时要与国家的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相协调和配套。
企业质量管理既包括产品质量,也包括服务质量。即使是生产型企业,服务质量也可以包含在产品质量之中。因此,法律顾问审查该类规章时,原则上仍然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前提,但同时要考虑企业生产的特点,力求以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规章体系为出发点,实现对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要从完善企业质量管理规章体系的角度出发,针对本企业的不同产品、不同流程,做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规定,便于遵守和执行。
产品质量管理规章要与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配套协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章的要求可以高于法律法规,但不能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要考虑在此规章之下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允许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做出要求,防止出现质量管理漏洞。由于配套规章很多,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这里仅列出一些名称供参考:质量检验办法、质量监督办法、质检员管理办法、工艺流程示意图制定办法、产品质量指标、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通报制度、产品质量回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