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省司法厅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本人亲自逐项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以上材料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各种复印件须按页分别复印,统一用A4纸居中复印,不得缩小或放大,要求字迹清晰,印章清楚。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