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必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查阅。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6、报名时选择享受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政策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打印版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原件。
9、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0、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的申请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及指定照片、书面委托书、出国(境)在外相关证明,直系亲属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现场审核时,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颁发时间和具体要求,将根据司法部授予决定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11室;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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