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3日(节假日除外)止,向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房)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我办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现场提供不用准备)。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必须提交二代身份证,没有二代证尽快办理)。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一式2份),打印版的人口户籍信息查询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