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作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的一个口号。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即通称的《人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大都把人权作为公民权利加以确认。
二战后,人权问题进入国际范围。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并规定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和方面的权利。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7年通过了关于人权概念的决议案。决议指出,人权不仅是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还包括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基本自由。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了有关人权的决议,强调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基本人权。因而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
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的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权的特点。最早由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加以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对人权的重要发展,后来主要由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加以充实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