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