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个层级,第一级:中央级。第二级: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级:设区的市,省级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级:县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第五级:乡、镇、民族乡。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1)全国人大。(2)国务院。(3)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记两头)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日程,主要掌握开会的会期,主持大会的人,如何提议案,如何表决。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3.专门委员会和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中都要设立,在地方人大中则不同,在县级和乡级人大中不设专门委员会,比县高的人大才设立专门委员会。
1.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但是县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人,他们的连续任期有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地方人大从宪法和组织法来看,没有这个限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乡级的是3年。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点掌握省人大、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本级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权(政府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除外)
3.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重点掌握如何提议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四、地方人大代表,重点掌握提议案、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掌握地方人民政府中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由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地方人民政府有派出机关,有地区的行政公署,有城里区的街道办事处。
六、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了解人员组成,机构组成和主人选举过程。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三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第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
第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这个知识点。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