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58条,注意把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第61条,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的主体:第64条,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主体。
4、有关宪法的权限:修改宪法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5、有关戒严的权限: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68、89条)。
6、第70条,注意把握每届全国人大都必须设置的专门委员会;
7、第80、81条,特别注意国家主席公布法律,但不公布宪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国家主席只任命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8、第84条,把握国家主席的缺位补救制度:先由副主席继任(即由副主席直接当主席);若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代理。
9、第89条,注意以下两点:
(1)由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1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殊之处(宪法第93、94条):
(2)由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是中央军委;
(3)中央军委主席只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报告工作,因此,质询案不得针对中央军委。
12、第11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对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13、注意第61条、第68条和第88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