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本身必须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得票相对较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5、特殊情形下的当选——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名单的确定: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2)另行选举情形下的当选条件: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二、地方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程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于此选举程序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地方组织法》第22条)。
2、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级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包括另行选举,必须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第22条、第24条第款)。
3、补选地方国家机关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级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地方组织法》第25条)。
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