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县级到中央均设有人大常委会:乡级不设人大常委会,但设有专职的乡人大主席、副主席;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只设到地级,县级没有;
(4)专门委员会只设到地级、县级、乡级不设(宪70、地30);
(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从乡级到中央都设有,但是乡级的是设在乡级人大设置,而县级以上的,则是设置在人大常委会之下。
(6)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
(7)人大代表总名额: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选举法均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根据这个计算标准得出的代表总名额,称之为法定的代表总名额。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应当与法定的代表总名额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
①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法定的代表总名额的基础上决定另加5%;
②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的、分散的县、自治县、民族乡,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另加5%
(8)地方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具体确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