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历程和人民民主政权实践,建立的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四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赋予地方依法决定本地事务的权利,充分发挥了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五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管理地方事务,既保证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第一,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代表。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全国性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地方性问题,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处理,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因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的国家政体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而在西方国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核心是分权和制衡。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肩负的是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权的场所,议员则是某党派的代表,注重群体特殊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牵扯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