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
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