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当事人能力
《票据法》第94条:涉外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法》第95条:条约优先《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行为方式
1.《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2.《票据法》第98: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持票人责任
《票据法》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六)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