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
2.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指的是法律条文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法律的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适用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整体的理解有赖于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赖于整体。
1.以法律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为标准——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注意】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注意这里是普遍的约束力,指的是对不定的大多数人有效。
2.以解释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子女须坐限制性解释。前者指未成年子女,后者指成年子女。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应该做扩充解释,指广义的法律。
(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应该做字面解释
1.文义解释,也叫做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2.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3.体系解释,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4.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5.目的解释,从制定某一部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相对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赋予解释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空间;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发现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道路,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目的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
(1)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2)客观目的解释: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1. 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
1.立法解释
主要掌握《立法法》以下条文:
第42条【法律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情形】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43条【法律解释提案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44条【法律解释草案与议程】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45条【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46条【通过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47条【法律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主要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