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原因:(1)作为语言的法律本身是模糊的,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2)具体的社会生活是不同变化的,那么法律规则的不可预见性和落后性,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3)作为正义实行工具的法律的僵硬性,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特点:(1)实践性,即有关法律解释的情况往往都是发生在一些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间。(2)制度性,是指法律解释应当受到现行法的约束。(3)价值相关性,是指法律解释一定是包含了解释者价值的选择。(4)法律解释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指在法律和事实之间两者进行循环,有时为了认定这个事实,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说明,有时为了说明法律,还要看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实。
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1)文义解释,是对文字的解释。文义解释分为:第一,是字面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第二,语义解释。语义解释包括:一、限制解释,解释的内容要比字面显示的小。如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有人就把子女解释成为未成年子女。而子女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所以比子女字面含义要小。二、扩大解释,是指解释的内容比字面显示的大。如,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文件都是法律。是对狭义的法律的扩大解释。(2)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是指为了解释一个法律内容,把法律放到整个法典,甚至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相关的法条得出含义,是为了防止断章取义的去理解法律。(3)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所得出的含义。如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该当为乘客提供饮水,但没有说明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于是发生纠纷,应当对铁路法第3条进行解释。根据铁路法的起草,审议,表决,通过,颁布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得出结论,这里的提供饮水是指无偿提供饮水。这是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法律或外国的判例来解释法律。(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社会生活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的解释是有先后顺序的。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第一、语义学的解释;第二、体系解释;第三、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第四、历史解释;第五、比较解释;第六、客观目的解释。但要注意这六个步骤的顺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能够发生变化的,只要能更好的解释法律并不需要严格的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如王海打假。他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遭遇。在天冿,王海败诉。法官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的消费者。因此,不支持双倍索赔的请求。但在别的地方,他的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得到了双倍的赔偿。那么就王海打假的事件,包含了几个法律解释?第一,天津法院说王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因为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王海不是为了个人消费,而是知假买假是为了索赔。因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字面含义。这是文义解释。具体是文义解释中的字面解释。但在别的地方王海都胜诉了。因为法官认为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认定王海是消费者,这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具体说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解释。
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解释有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就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005年论述题:请你围绕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来谈谈你的看法。
司法解释是两高在具体运用法律的时候所做的解释,如果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不一致或发生分歧,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十七、法律思维的特点(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的适当分离、论证优于结论、法律判断是价值判断而不仅仅是形式逻辑等)
(1)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形式逻辑。是说一个法律人做出一个法律决定,他不仅仅是一个个形式的逻辑,而更多的是包含他的价值、他的情感、他的立场而做的价值判断。过去山东淄博推出了一个新举措,就是用电脑来量刑。把电脑设计了一个程序,程序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节下该当判处什么刑罚。法官只要把案情输进去,系统就会自动得出判决结果。当时,法院很希望能够推广电脑量刑技术。但注意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不是一个输入情节再由电脑来量刑的形式逻辑。而应当要包括法官本身的价值的判断。因此,电脑量刑技术是要进行理性思考的。
(2)法律思维的前提是法律与道德的适当分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法律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分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一定符合道德的要求。一个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仅不是一个好的法律,根本不是一个法律,简称恶法,非法。但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没有善恶的标准问题。因此,只要一个法律是通过正当的主体制定出来的,则他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是有效的,简称恶法也是法,恶法亦法。
例如曾经,有律师提议要为孝立法,因为当今社会发生了太多不孝的事情,因此要讲孝道,把孝明确的规定为法律。那么该不该为孝立法呢?
例如,有人曾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两个新罪名,一是见死不救罪,二是见危不救罪。
以上的立法建议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要注意法律和道德是有分离的,不能用道德思维来看待法律现象。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要求扬善,法律要求不得为非作歹。因此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的看法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像孝,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应该是道德调整的内容。
(3)论证过程优于结论。在中国,许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往往是非常简单的,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和根据查明的事实再运用法条作出一个结论。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经常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也是导致现实生活中执行难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个法律思维正确的是要论证的过程要充分,要比结论还重要。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官更应该注重说理,注重论证。不仅仅是简单依据法律来判决。而更多是要从包括习惯和法理等正当性在内的这些因素对判决书加强说明。
(4)程序优于实体。法治要通过两个方式实现,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来达到一种争论的法治。程序和实体之间,程序要优先,因为程序具有价值,程序还能够保障实体的正义。[1][2][3][4][5][6][7][8]转发分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