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面的原理和知识,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的试卷一中,也都考过。2002年试卷一第31题,考过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的问题,以及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问题。2003年试卷一第32题,考过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的问题。2005年试卷一第3题,考过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2005年试卷一第4题,考过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2005年试卷一第52题,考过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以及是否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问题。
关于法和道德这一主题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迄今以来每年的司法考试都考到的。2002年试卷一第4题,考过法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问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也考了法和道德的区别问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有关学派在法和道德的联系问题上所发表的观点。2005年试卷一第6题,再一次考到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问题。
此外,有关立法法、立法权限、法的渊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的适用、法治、法的起源、法律事实、法律移植、法的分类、法律思维、法的继承、法与科技的关系、违法行为的构成等主题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司法考试试卷中反复考到的内容。考生如欲在司法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务必高度重视这些一再考到的内容。而要重视这些一再考到的内容,就需要高度重视真题的练习和揣摩。
(三)要注意试题的跨越性覆盖方式法理学同民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一样,也是法学体系中一门非常重要的分支学科,有大量的原理、概念和知识可以命题。但在目前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试题的总分值不及民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试题如果是每题只考一个原理或知识,就无法尽可能地反映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大局或整体面貌。为此,不少试题就不宜仅仅覆盖或包涵单个的原理或知识,而需要覆盖或包涵多项原理或知识,以便在有限的分值里面,尽可能地反映法理学的大局或整体面貌。这样,法理学的命题方式就逐渐呈现出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在覆盖或包涵法理学原理和知识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
以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为例。试卷一中有16道法理学试题,其中9题就是综合性地覆盖或包涵多项法理学原理或知识的。例如第3题就覆盖了“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原则”、“法的正式渊源”等4个方面的原理和知识。该题为:“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再如第52题就覆盖了”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条文“等4方面的原理和知识。该题为:”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其他年头的试卷中,也都有此种情形。例如,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3题就包涵了辩证推理、限制性解释、法律事件、法的空间效力等4个方面的原理和知识。该题为:“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司机白某在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把车停在了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辩证推理的结果;B.在法的适用中,需要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进行限制解释;C.林某因他杀死亡,其与妻子的婚姻法律关系因此而终结。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D.已加入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在乙国印制人民币假钞20万元,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这种在覆盖或包涵法理学原理和知识方面具有跨越性的命题方式,增强了试题的难度,往往容易使考生功亏一篑。因为,面对这种覆盖或包涵3-4个原理或知识的试题,考生如果只掌握其中一个或部分原理或知识,是无济于事的。许多考生对此类试题中的部分原理或知识本来是清楚的,但却因为对其中另外一部分甚至是一个原理或知识不大清楚,就使自己本来已掌握的原理和知识,陷于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境况。鉴于法理学命题方式上所显露的跨越性特征,考生在学习法理学这门学科时,就既要注意各章节的整体架构,更要注意各章节所覆盖和包涵的具体的原理和知识,学会以单兵作战的方式,牢牢掌握法理学的一个一个具体的原理和知识,以应对这种跨越性试题。
(四)还要善于科学复习要学好和考好法理学,还要善于科学复习。没有科学复习,即使在上述三个方面做得较好,也往往会淡忘曾经掌握住的东西,在考试中难能取得好的效果。从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看,“四个结合”就是科学而有效的复习方式。
其一,全面复习和重点复习相结合。全面复习就是注意将所学的内容全都加以复习,不应有所疏漏;重点复习就是对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更加用功地复习。这样就能做到点面有致,在考试中应对自如。
其二,总复习和阶段性复习相结合。学完法理学全部内容后,须进行总体性和全局性复习;每章学完后,一般也应进行阶段性和局部性复习。这两种复习方式的结合,也可视为考前总复习和平时性复习的结合。总复习是考前的战略和战术准备,阶段性复习是平时的巩固和积累,前者是后者的总结和升级,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准备。
其三,接受和检查相结合。接受,就是读书、听课、理解和记忆;检查主要就是做练习题。这两者不可偏废,接受是基础,检查是保障。实践中,考生通常是注意接受的,但并不都能注意检查,这种情况应予改变。只有做大量练习题,检查自己学习和掌握法理学达到何种水准和状态,才能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改善和提高自己,也才能在较强方面加以发扬以争取好的考分。
其四,遵照一般规律和照顾具体情况相结合。科学的复习是不能离开复习的一般规律或普遍适用的成功经验的,但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同时,也要注意考虑和照顾具体情况:本人的状况如何,即基础如何,薄弱环节何在,时间充裕与否等;客观环境如何,即单位和家庭是否支持,能否在就近的地方得到有效的辅导或指导等。在复习中注意从具体情况出发,想出适合自己情况的办法,复习才是有效的,而不是盲目的。[1][2][3][4][5][6]转发分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