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的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的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是法从传统法到现代法的转化,这个转化可以概括为:(1)从等级的法到平等的法,从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英国梅因);(2)从义务本位的法到权利本位的法;(3)从实质理性的法到形式理性的法(德国马克斯·韦伯);(4)从专制的法到民主的法,从少数人的法到全体人的法;(5)从人治的法到法治的法。
第二,以法的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源型两种模式。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因此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其特点之一是立法主导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的现代化就存在着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观念的脱节,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习惯、道德、村规民约等)的冲突,这些问题一直影响到今天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第三,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走出一条自己的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中国尤其要有这种信心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