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官应具备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是每个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才能发挥司法效能,保证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重点法条解读:“法官基本准则”第2条、第7条、第13条
这几条规定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其中第2条做了较原则的规定,第7条对法官提出了独立思考的要求,是法官本人思想的独立,第13条从尊重其它法官的独立来体现法官的独立。包括尊重其它办案法官的独立,不随意发表评论,对下级法官独立的尊重,不擅自过问和干预,尊重上级法官的独立,不得对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意见。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法官法》第16、17条;《检察官法》第19 、20条;《律师法》第36条。
这几条是关于回避的规定。“法官基本准则”第3条提出了比《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5条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官除了遵守法定的回避情形外,还有“酌定情形”即根据具体情况,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
注意:《法官法》第16条和《检察官法》第19条的规定。其中回避的情形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注意不得同时担任的职务的范围,尤其是上述两条(一)、(二)两项的规定,注意区分。
《法官法》第17条和《检察官法》第20条有三层含义:首先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这与《律师法》第3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注意不是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只是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担任。其次,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与第一款区别在:在原任职法院,无论是以什么身份,无论是什么时候,都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三款是对其配偶及子女的要求。仅限于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其近亲属。
“法官基本准则”第8条、11条,这两条是对法官行为的具体要求,注意第8条中的“私自、单独、一方”六个字,第11条是对法官中立的要求。
“法官基本准则”第15、16条,这两条是规范法官与媒体的关系。第15条体现了法官独立的思想,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注意其中的“不当”二字,注意第16条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另外还有其它规定,要求法官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