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三、公证员
担任公证员要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免。这种作法有两个目的:
第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认命,便于司法部从全国范围来掌握公证员的数量,以便进行公证机构的合理布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涉及到人身关系的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一、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院、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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