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简单说来,就是人的权利或人类的权利。是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应该享有和必须享有的各项权利。
广义的人权是指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就享有的权利。因为享有人权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只要有社会存在,人就会有这种要求。因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人权问题,但在那个时代里,只是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的奴隶、平民却没有人权或只有极少的人权。狭义上的人权是指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它以自由、平等、人道为主要原则和基本特征,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们现在说的人权,主要指这种狭义上的人权。
人权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14世纪到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出现之后。人权概念最初主要是针对封建特权和僧侣神权提出的。新生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受到来自封建势力和宗教势力的压制,经济上的发展受到很大束缚。资产阶级要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由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就必须摆脱封建社会对它在各个方面的束缚。因此,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权思想重点强调平等和自由两大主题,主张人人生而平等,生命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追求自由的权利等都不应受到侵犯。
人权由一种思想变为国家的法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主要精神是限制王权,保护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城市平民的一些权益,如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和放逐等。它是英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是后来据以起草《人身保护令》和《权利法案》两个重要人权文件的基础。1640年和1689年,英国又分别颁布了《人身保护令》和《权利法案》。这两个文件对保护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华盛顿、杰斐逊等资产阶级革命家在1776年起草的《独立宣言》中正式把人权确定为国家的主导思想之一,并较为明确地提出了人权的内容。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最先使用了“人权”这一表达形式。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比较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在其后的200多年里,人权的内容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形成了今天的人权思想体系。
人们通常将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区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很长时期里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的权利和政治权利与自由,其具体内容主要是言论、信仰、通讯、宗教等自由以及免受非法逮捕和受到公正审判等权利,其产生和确立的标志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人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主要是19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影响下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其在宪法上的表现,在东方以前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人权的第三个发展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等国际集体人权,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和现代各种人权公约。
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的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等),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这三种权利中,人身人格权利不具有政治性,对任何人都应同样对待,其普遍性程度最高。
根据权利的主体不同,人权又可以划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两个方面。人权能为个人所享有的为个人人权,上述的三类人权中多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集体也称特殊群体的人权,如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罪犯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另一类是国际集体人权。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和国家集团,如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等。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白皮书,第一次系统、明确地阐述了中国关于人权概念的内容及基本立场。白皮书指出: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人权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最紧迫的人权问题是生存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