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结论不能通过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得出,即不须参考社会目标、政策、道德准则等,而仅仅运 用逻辑工具,直接由已预设的法律规则中演绎得出;法律无所谓善恶好坏,所以他们提出一个“恶法亦法”论。比如奥斯丁就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研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坏”。凯尔森也强调“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意义,它是指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
另外一种是与此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的观点,强调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提出在实在法、人定法之外存在一种自然法,以自然法 (道德)来评价实在法;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法律的不法。
由此,紧接着又讨论法与道德相矛盾的时候到底是坚持法律之内的观点,还是坚持法律之外的观点呢?实证主义者强调坚持法律之内的观点,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提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认为法律的效力只能从法律自身去找,不应该也无法从法律之外去找的。坚持法律之外的观点,比如说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正义性”优先和“目的性”优先,也就是说要把那些反人道的、反人性的行为规范排除在法律之外,强调人类不应该把非正义的规范当做法律本身强迫人们遵守。这里我们大家会发现这两种观念各有道理,各有其解释的合理空间,关键是在什么场合下选择什么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这比较简单一点。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从立法上,其次通过法律实施上,来保障道德的传播。另一方面,道德是法的传播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而且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