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司法机关,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 ,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地方司法机关,清朝分州县、府、省按察司(臬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苔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一般而言,有关田土、户婚、斗殴诸般“细故”,均有州县自理,但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B 、诉讼制度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
①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斩、绞监侯案件,每年秋 8 月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侯;
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之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苔杖刑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