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是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五种,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两种,共七种,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1、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维持判决适用于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30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作出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撤销判决可全部撤销,也可部分撤销,还可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主要表现有:不相关的考虑;故意延迟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与反复无常,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等。
3、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
4、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有限的变更权,这种有限表现在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1)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变更;(2)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
5、赔偿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免受行政行为的约束,这通过撤销判决来实现;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赔偿,这通过赔偿判决来实现。赔偿判决最好结合国家赔偿制度一并掌握。
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无法定的作为义务,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只能作出维持判决,但维持并未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荒唐的。既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则适当的判决形式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法院通常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形式,法院只能作出维持的判决。但维持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存在问题。而且维持判决使行政机关无法改变其行为的不合理之处。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可以避免维持判决的不足。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的,但这种法律、法规可能因法律、国家政策变化需要宣布废止或变更,据此行政行为也需要变更或废止,因此,维持显然不妥。正确的选择是采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况可能需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里的关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7、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确认判决可分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就的是履行判决,但如果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已无实际意义,此时只能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职务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判决的情形,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野蛮、粗暴地殴打的行为,此时即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可采用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形式。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不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还不存在,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个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被撤销的。无效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因而该行为自始无效。对于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判决撤销,因为判决撤销针对的是一个已成立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在这种情形也应当适用确认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意味着恢复到初状态,但由此会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此时不应简单地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予以撤销,而应在确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保持其效力。这样,国家或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利益受损则采取其他的措施予以补救。
(5)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坚持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