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指导在作为行政法应试复习准备中即是指头脑中要清楚每一个具体的知识点或法条是归属于哪一个大问题、哪一节及哪一章的内容,其上位概念是什么。也可称为“菜单法”,像使用office2003word办公软件一样,首层菜单的文件、编辑、视图、插入、格式、工具、 表格、窗口等即相当于辅导用书章的标题。点击会出现下一层级的子菜单,子菜单下还会有下一级的子菜单,这就类似于书中章以下的节—大问题—小问题—知识点。子菜单之间分别隶属于哪个上层级的菜单必须清楚、不能混淆。看书先要记住编、章乃至节的题目。
对行政法的学习而言,运用系统论、全面把握、统揽全局,有理解的高度显得更为重要。行政法的知识体系由分组成:主体、行为、责任,或称组织、行为、监督三大板块,应当理解为什么以此来构筑行政法的体系。因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首先要静态构筑主体资格,这是法律行为的渊源和发出者,其次是探讨其法律行为,最后是追究该主体违法行为之后的责任。行政法的主体部分重在探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所以,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组织、授权与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知识就成为第2章要阐述的内容,此为主体论。第3~12章,分别探讨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尤其是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核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为行为论。第13~24章分别阐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大责任制度,此为责任论,是司法考试中所考分值最高的。考生要理解三大板块各自的功能角色,以加深理解,不至于在作具体题目时“盲人摸象”而“一叶障目”。
复习时应注意行政法中前后呼应与贯通的几条线索与脉络:
一是概述中的六大基本原则与后边几大法律原则的关系。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应急(突发事件应对)、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
二是主体,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部分的内容与许可、处罚、复议、诉讼、赔偿主体的一致性与差异性。其一为行政一方:行政机关、法定授权(视为机关)、行政委托,在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中称为许可机关、处罚机关、采购人、行政合同甲方、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等。其二为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中称为申请人、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被处罚人、被执行人、行政合同乙方、申请人或第三人、原告或第三人、请求权人等,注意其范围上的差异。
三是合法性标准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多一个合理性)、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与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四个方面的内容的内在联系。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项合法要件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也是认定其违法而将其撤销的法定条件,这部分内容可以说是行政法最富特色的内容,是行政法的核心和精髓。有考生称是我的“五指论”。
四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脉络,即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51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行诉法解释》第86~95条的内容都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以上四条主线就是行政法的“纲”,其他绝大部分知识点是依附其上的“目”。抓住这几条线索和脉络复习,前后呼应、融会贯通就能抓纲举目、纲举目张。
实践证明,图表法是破解行政法玄机、以形象思维解读抽象的、同时又是体系庞杂的行政法知识体系的一个有效的学习与复习方法。以所列图表内容之间的从属、并列、包容、交叉关系,形象地表达出行政法各子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能够迅速而有效地帮助考生掌握行政法的理论和制度。若能够自己在复习时找出规律、列出图表,更能帮助你牢固记忆、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
在已进行的六届司法考试中,共考过行政法160道题!反复作真题有助于我们感悟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和命题技术的变化,找到一种“题感”!在作真题的过程中,要勤于独立思考,不着急先看答案、不要过度依赖他人提供的解析!把每一次作真题的过程都当作是一次模考!
限于时间、精力对行政法还是应抓大放小、突出重点!据统计,200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收录的法规有32件,共1500多条,如考一个条文设置4个选项就有四个考点的计算,抛开行政法基础理论部分,则仅法规部分就至少有6000多个考点!那么,何为“大”与“小”、何为重点与非重点呢?如果说突出重点有什么标准的话,那200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的真题,不偏不怪、中规中矩,传统考点分布均匀、比例适当,就是我们准备2008年司法考试的“范本”。反复揣摩2007年司法考试的行政法真题即可得出行政法的重点与“大”!行政法部分所占分值的从多到少的排序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法(含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至于收录于法规汇编中的其他法规可作“小”来看待和处理!所以应重点掌握上述法律法规,尤其是其中的重点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