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