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对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界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为抢劫公私财物实施暴力行为,而伤害或者杀害他人。“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抢劫罪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八种罪行之一,故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而不受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